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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資訊 / 授權須知


 

授權適用對象 / 行業

一、哪些行業需要授權?簡單來說,因MÜST目前管理國內會員及國外音樂協會之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權」、「公開播送權」、
  「公開傳輸權」三種著作財產權,如有個人、公司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MÜST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時,即應向MÜST申
   請上述三項之個別授權或概括授權。

二、茲就音樂著作中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與以詳細說明:

(一) 公開演出: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定義,『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
  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表演團、舞蹈團、演唱會、樂器演奏會等,需要申請公
  開演出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個別單場次申請);另公司、門市、賣場、餐廳(不論何種行業,只要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
  加裝喇叭擴音系統播放CD音樂時(或轉播電台音樂、音樂頻道公司音樂),亦符合著作權法公開演出後段之定義,則需申請公
  開演出之概括授權(公開演出概括授權申請)。

(二) 公開播送: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定義,『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
  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
  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故凡無線電視台、衛星電視台、有線系統業者、公營電台、調幅
  AM電台、調頻FM中功率電台、小功率電台、有線音樂頻道、衛星音樂頻道,如電視廣播節目、廣告中有播送音樂或彈奏、演
  唱播出時,則需申請公開播送之概括授權。

(三) 公開傳輸:
  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定義,『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
  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故凡於網路網站上主動或被動播放背景音樂
   、網路音樂試聽下載、網路廣播電台、網路電視影片、網路卡拉OK、KTV、網路廣告及其他通訊方法如電信業者之手機鈴聲
   下載,如有公開傳輸音樂時,則需申請公開傳輸之概括或個別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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