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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總會為最高權責機關;總會組織成員即為本會全體正式會員,總會之權責範圍包括如下:
一、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董事、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之職務之執行。
四、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之變更。
五、使用報酬率之變更及管理費隻費率或金額之變更。
六、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音樂著作權管理契約範本之變更。
七、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申訴委員之任免。
九、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十、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一、議決本會之解散。
十二、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