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違反前項第四款之義務,經董事會第二次書面通知促其履行後一個月內仍不履行者, 得經董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至其履行義務為止。 準會員有請求分配使用報酬之權利,及繳納按會員繳納之管理費加計百分之十之管理費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