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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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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請問貴協會中的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有何不同呢?? 團體會員中的歌手若沒有在個人會員中是否表示無法有公共播放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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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本會之會員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即詞、曲創作者或音樂版權公司,個人會員即為詞、曲老師,如歌手、表演者亦為詞曲創作者,始得加入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如王力宏、周杰倫等)。而團體會員則為擁有多數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音樂版權公司。
二、如唱片公司之歌手並非本會之個人會員,而其同名之音樂版權公司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則應視其所演唱之歌曲是否為本會團體會員之權利或其他個人會員所創作而認定是否屬本會所管理之音樂。一般而言,流行音樂之唱片公司向詞曲老師、版權公司收歌後找歌手演唱再發行唱片,九成以上為本會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如取得本會之公播、公演授權,自得合法利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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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費與未付費mp3之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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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想請問被授權之公司行號撥放會員名冊中的mp3音樂,是否有區分付費及未付費之mp3?EX:付費下載mp3者,方視同持有正版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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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本會授權會員託管之音樂著作公播及公演,皆為著作財產權下細分之權利。經本會授權音樂著作公演後,得於門市播放會員創作之音樂,播放CD音樂、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音樂、電腦MP3音樂等,皆屬本會授權範圍之行為。而下載MP3音樂,除涉及「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下之「重製權」,尚有「CD錄音著作」之重製問題,如 貴公司門市就下載之MP3音樂已付費與權利人(如唱片公司自設之網站),應可認定取得重製之授權,當與購置合法正版CD無別,即無侵害重製、散佈之行為。惟應注意須確認是否付費與真正之權利人,否則即應購置正版CD,始無侵權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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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問有關網路卡拉OK音樂版權授權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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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您好,我們正在評估提供網路上卡拉OK之可行性,不知要向誰申請相關之授權?詳細內容及收費標準為何?不知可否告知,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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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於網路上提供卡拉OK之傳輸服務,應屬著作權法將修法通過之「公開傳播權」下之互動式傳播行為,於修法通過前,本會暫無法授權此部份之授權。而提供網路卡拉OK時,將可能把歌曲先重製於硬碟資料庫內,再透過寬頻業者傳輸至點播客戶,此行為涉及重製,須取得音樂詞、曲老師及音樂版權公司之重製授權,始不至侵權。因歌曲龐雜,無法一一向各權利人申請授權,目前之「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為多數音樂版權公司之重製授權聯絡單位,電話為(02)25700606轉889莊小姐。可洽其詢問授權事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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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家公開播放國外地區買的音樂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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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於大陸地區購買「中國之星系列」尹相杰 于文華的情歌對唱CD,想在台灣地區的一般商店內作公開播放行為...該向誰申請呢?還有在國外地區買的音樂CD是否一律均要向貴會申請授權後才能於一般店家公開播放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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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因您提供的人名為歌手,非大陸姊妹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MCSC」之詞曲老師,故無法得知是否為本會得授權之範圍,或可另提供CD內頁歌本詞、曲老師部份以供比對。二、因目前台灣地區僅本會MUST取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轄下之「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之各會員國(如美國ASCAP、英國PRS、法國SACEM、日本JASRAC等)之互惠合作授權,須代其收取台灣地區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之使用報酬。故公開場所欲播放國外地區購買之CD,應先取得本會之公開演出概括授權,始不致侵權。另多數CD封面、內頁歌本印有國外姊妹會之名稱(如ASCAP、BMI、PRS、JASRAC等,可參考本會網站上海外協會名單),即為本會得代為授權之音樂著作,而未印有任何國家協會之CD音樂,或可至姊妹會ASCAP(www.ascap.com)、BMI(www.bmi.com)之網站查詢部份曲目,另如上述方法皆無法查知時,並非代表本會無管理之權限,希各界利用人尊重音樂著作權,不論國人之著作或外國人之著作。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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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營業用點歌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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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您好,是這樣的,因為年輕的時候很喜歡唱歌,也曾經跟唱片公司簽過約,今有意經營很單純的卡拉ok店,使用合法營業用的點歌機,不知道這樣是否會牽涉到違反著作權或公播權什麼的,另外想要幫客戶演唱的實況錄影下來製成光碟,送給客戶作紀念可以嗎?請問我需要再支付什麼費用嗎?如果要,要付給誰?有沒有一個類似您們這樣專門的社團法人?或是您們救可以有此服務呢?那費用怎麼算啊?坊間有專門在幫喜歡唱歌的朋友們錄製cd專輯的錄音室,是不是也要付此費用呢?還有若是我公開舉辦卡拉ok比賽可以嗎?我想藉此讓更多喜好歌唱的朋友們,有個正當發表演唱空間,也想藉由比賽能給予成績不錯的歌友們一些些鼓勵,如果可以屆時可以邀請您們擔任評審嗎?我非常尊重著作財產權,也非常有誠意也願意付此費用,請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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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於公開場所提供電腦伴唱機與消費者點唱,店家應取得伴唱機內建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演出授權(坊間稱辦公播證)始為合法,因伴唱機製造廠商僅取得音樂詞、曲老師及音樂版權公司之燒錄之重製授權,未代店家支付公開演出費用。而除本會外,目前尚有中華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共三家在收取電腦伴唱機之公演費,因伴唱機內建之歌曲三協會皆有管理部份,故皆須取得三協會之公演授權始為完整合法。二、另錄製客戶之演唱實況製成光碟以作紀念,則涉及重製,雖無收費,但仍須取得音樂詞、曲老師及音樂版權公司之重製授權,始不至侵權。因歌曲龐雜,無法一一向各權利人申請授權,目前之「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為多數音樂版權公司之重製授權聯絡單位,電話為(02)25700606轉889莊小姐。可與其聯絡取得相關音樂之重製授權。三、如已申辦三家協會之公演授權,而仍在貴營業場所舉辦卡拉OK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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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詢問有關cd公開播放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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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想請教有關一般個人購買之正版CD片是否可用於公司行號(保險公司理賠服務櫃檯)公開播放?(非營利目的)若可,請問是否可提供相關唱片公司名單?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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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於公開場所播放音樂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行為,應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而不論購買正版、盜版之CD或轉接廣播,利用喇叭等擴音器材播放與公眾(不特定之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聆賞,皆屬著作權法公開演出之行為範圍。而不論營利或非營利之利用,皆應取得授權後始得播放音樂。而保險公司理賠服務櫃檯應屬公眾之場所(即有不特定之保戶出入),除以單一之收音機(未接任何喇叭、擴音器)收聽廣播音樂外(可認定為個人之收聽行為),否則以一般之CD PLAYER播放CD音樂,皆屬於公開演出之範圍而須付費。如 貴公司已取得本會之授權付費,可至本會之網站尋找團體會員之名單洽買唱片播放,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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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請問學生的畢業製作要使用音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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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你好,我是一名學生,在畢業製作的影片裡想使用的音樂是屬於日本的維京唱片的LiLiChouChou的原生帶裡的音樂、以及一首風潮唱片的曲子,由於作為非營利性質的公開播放之用(不過日後可能參加比賽,此時著作權是否要另外算?),想請問關於著作權應該如何解決?能否請你們幫忙?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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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個人製作中之影片如涉及將他人之著作錄製至影片中,涉及重製之行為,當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始得為之。如在合理之使用範圍內(如錄製之時間不長等),或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六十五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如為整首曲目之重製,建議您先與上述所提之唱片公司詢問是否可免費使用,以尊重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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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放C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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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請問在營業場所餐廳中播放電台音樂收費是一坪200元,坪數的定義是:單指營業場所(外場)的面積?還是所有包括如廚房、廁所、更衣室…等等的所有面積呢?那假如播放自己購買的CD一坪需付多少錢呢?可是原版CD我們購買的時後不是已經付過一次的版權費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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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版權費一詞常為消費者所誤用,一般消費者購買原版CD,僅為買受了個人或家庭之使用權及所有權,並不包括於公開場所之使用權,而版權費通常指COPY重製時之費用,較常用到此名詞的行業為唱片或圖書出版業者。二、著作財產權尚細分為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口述權等等,電視台、廣播電台對公眾傳輸、傳送音樂,則屬「公開播送」音樂著作之行為,所應支付之費用為別於版權費(重製費)之「公播費」(或稱公開播送權利金、使用報酬);而於公開場所播放CD音樂或轉接廣播音樂,皆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則應支付「公演費」(或稱公開演出權利金、使用報酬),故不得以購買原版CD為由而拒絕支付公演之費用。三、而營業場所坪數之計算,應先扣除廚房、後場、廁所、更衣室、辦公司、員工休息室等面積,而以實際對外之營業面積為主,自屬當然。四、不論播放CD音樂或轉接廣播音樂,皆屬「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皆屬同一費率,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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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授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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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請問如果我與貴協會簽約後,是否就可以在我的營業現場,播放唱片行所購買的有版權CD、錄音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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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授權簽約後,可播放之音樂為本會會員及國際姊妹協會會員之音樂著作,中文歌曲目前本會僅佔市場九成左右,故選購之CD可選擇本會國內團體會員公司出版之CD或個人詞曲作者創作之歌曲播放,如為香港、新加坡之音樂,亦為本會國外之姊妹協會香港CASH、新加坡COMPASS所授權,使用者可安心使用播放(公開演出、公開播送)。 國外歌曲部份,因本會已與34個國際姊妹協會或公司團體簽約取得授權,而這些協會或公司團體都是其國度內管理較多音樂著作或唯一之音樂著作協會、公司,就像台灣之MUST(本會)一樣。 原則上國際上之聯會在各國皆為單一協會(美國除外),故可取得各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完整授權,較無重複授權之麻煩。舉凡英文歌、日文歌、韓文歌 、泰文歌等等之播放,皆可透過本會取得授權,而目前台灣地區僅本會透過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直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多數國家簽立互惠契約,CISAC有98個會員國,該機構攬括了198個音樂及其他藝文創作團體,因而MUST擁有超過一百萬作者含大約一千五百萬首音樂作品的管理權利,幾乎將所有國際上流通的音樂曲目均含蓋在內,同樣地國內詞曲作家及音樂出版公司之音樂作品亦因互惠原則受到全世界保護。 故選購國外音樂CD時,原則上無需像中文歌曲依會員名冊選購,除比較冷門或不普遍之音樂外,本會所代為管理之國外之音樂已達到95%以上,故國外音樂較流行之音樂可直接至一般唱片行選購。 而上述之國內外音樂著作,當然包括日後創作、新出版之音樂、CD,故可利用之音樂將不限於目前授權之部份,而包括本會及國外姊妹協會會員將來出版、創作之音樂。就使用者而言,僅支付一定之授權金,即可享有幾乎全世界之音樂著作,是多麼經濟、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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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飾店播放音樂還得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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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實在不解?我們一直都響應政府購買正版音樂(唾棄盜版),可是聽說在服飾賣場裡,播放還得要付費授權後才能播放,雖然說使用者付費,但在買CD時就已經付費了,為何播放時還得要再一次付費,實在不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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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購買CD僅為個人之收藏,亦僅得為個人或家庭之使用,著作財產權人並未將公開播放(著作權法之「公開演出」)之權利涵蓋進去,如同購買或租借錄影帶、VCD、DVD等,於片頭前皆聲明僅得為個人或家庭之使用,而不得於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入之場所使用一般。而於服飾賣場裡播放CD音樂甚或轉接廣播電台之音樂,尚需取得權利人或代表權利人之仲介團體之授權並支付費用,才不會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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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不可以在營業現場,播放唱片行所購買的有版權CD、錄音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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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請問如果我與貴協會簽約後,是否就可以在我的營業現場,播放唱片行所購買的有版權CD、錄音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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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授權簽約後,可播放之音樂為本會會員及國際姊妹協會會員之音樂著作,中文歌曲目前本會僅佔市場九成左右,故選購之CD可選擇本會國內團體會員公司出版之CD或個人詞曲作者創作之歌曲播放,如為香港、新加坡之音樂,亦為本會國外之姊妹協會香港CASH、新加坡COMPASS所授權,使用者可安心使用播放(公開演出、公開播送)。 國外歌曲部份,因本會已與34個國際姊妹協會或公司團體簽約取得授權,而這些協會或公司團體都是其國度內管理較多音樂著作或唯一之音樂著作協會、公司,就像台灣之MUST(本會)一樣。 原則上國際上之聯會在各國皆為單一協會(美國除外),故可取得各國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完整授權,較無重複授權之麻煩。舉凡英文歌、日文歌、韓文歌 、泰文歌等等之播放,皆可透過本會取得授權,而目前台灣地區僅本會透過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直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多數國家簽立互惠契約,CISAC有98個會員國,該機構攬括了198個音樂及其他藝文創作團體,因而MUST擁有超過一百萬作者含大約一千五百萬首音樂作品的管理權利,幾乎將所有國際上流通的音樂曲目均含蓋在內,同樣地國內詞曲作家及音樂出版公司之音樂作品亦因互惠原則受到全世界保護。 故選購國外音樂CD時,原則上無需像中文歌曲依會員名冊選購,除比較冷門或不普遍之音樂外,本會所代為管理之國外之音樂已達到95%以上,故國外音樂較流行之音樂可直接至一般唱片行選購。 而上述之國內外音樂著作,當然包括日後創作、新出版之音樂、CD,故可利用之音樂將不限於目前授權之部份,而包括本會及國外姊妹協會會員將來出版、創作之音樂。就使用者而言,僅支付一定之授權金,即可享有幾乎全世界之音樂著作,是多麼經濟、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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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介協會取得音樂使用人使用報酬時,可否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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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仲介協會取得音樂使用人使用報酬時,可否適用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千元者免於扣繳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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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回函(財北國稅審二字第0940086658號)說明如下: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仲介協會非上開標準所稱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是音樂使用人給付仲介協會報酬時,尚無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之適用,惟仲介協會將使用報酬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著作權人時,得依上開標準,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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