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
號 |
條 文 |
| 第一條 |
分配類別之劃分:
依會計年度將音樂著作授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所得之使用報酬來源及型式,區分為下列八種:
一、電視台:自授權電視台公開播送所收取之使用報酬。
1、無線電視台﹝A﹞。
2、有線電視台﹝B﹞。
3、衛星電視台﹝C﹞。
二、廣播電台及一般性概括授權:
自授權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所收取之使用報酬及一般性概括授權所收取之使用報酬。
1、無線廣播電台﹝公司﹞﹝D﹞。
2、有線廣播電台﹝公司﹞﹝E﹞。
3、一般性概括授權﹝F﹞:此包含旅館、
飯店、餐館、一般商店、除航空公司外之交通運輸工具﹝車、船等﹞、PUB•••等場所之概括授權。但如一般性概括授權之利用人,僅單純利用某些特定音樂著作,則此一分配應列入第(九)類之分配作業。
三、KTV﹝G﹞:包含KTV、卡拉OK、點唱機﹝JUKE
BOX﹞•••等。 四、航空公司﹝H﹞:針對在本國依法設立之航空公司。
五、網際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I﹞:透過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所收取之使用報酬。
六、電影﹝J﹞:自授權電影院公開演出所收取之使用報酬加以分配。
七、其他行業類別之概括授權契約所收取之使用報酬﹝K﹞。
八、就個別授權之利用人所收取之使用報酬﹝L﹞。此一個別授權之使用報酬單筆費用如超過董事會之會議決議費用時,應單獨進行分配。
九、本會董事會就特殊個案之使用人所為個別授權所收取之使用報酬﹝M﹞,此一使用報酬應單獨進行分配。
以上所列九類分配類別應分別分配,但各次分配前本會董事會得依該次分配狀況調整之。
|
| 第二條 |
分配的次數及時間:
音樂著作使用報酬應至少每年分配一次;除此之外,得依實際狀況由董事會決議作臨時或補充分配。 |
| 第三條 |
分配編號之制度(檔案編號):
以四位數字作為每一次分配的檔案參考編號,代表該年份音樂著作財產權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之授權及分配使用報酬次數之號碼。
例如: P021、I021
P代表:公開播送、公開演出。
I 代表:公開傳輸。
02代表:就二○○二年音樂著作財產權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
1 代表:就二○○二年使用報酬收入淨所得所作之第一次分配。 |
| 第四條 |
使用報酬淨所得之計算:
「使用報酬淨所得」係本會於每一會計年度內所得使用報酬(含其委託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衍生收入)之總額,減去依章程所定比例應收取之管理費後所得之金額。
|
| 第五條 |
特別分配:
一、UPA(簡稱基本分配額): 1、本會在以抽樣方式進行分配使用報酬的過程中,由於採樣方式或因其他因素導致有些音樂著作無法採集到其確實之使用情形,因此所謂之UPA即是針對此種情形,支付所有國內及國外聯會之會員一固定金額作為補充分配。
2、本會會員之基本分配額(國內基本分配額):
國內基本分配額之金額係由本會董事會所決定,給付予在分配年度時或分配年度前所有參與本會的會員
但不給付予準會員。然而,該基本分配額並不分配給連續六年沒有就其音樂著作收取到任何國內、外公開播放、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使用報酬收入之本會會員(該會員僅能就基本分配額得到收入者,亦不在分配之列),但當該會員又就其音樂著作收到任何使用報酬時(基本分配額之收入,並不包括在內),其仍可再次享有此國內基本分配額之分配。
3、國外聯會會員之基本分配額(國外基本分配額):
國外基本分配額之比例乃依照前一年度分配予本會會員之國內使用報酬與分配予所有聯會會員之使用報酬之比例定之。例如:本會會員所分配使用報酬之金額為2X;國外聯會所分配使用報酬之金額為1X,則該國外基本分配額之比例即為國內基本分配額的二分之一。依上述方式計算所得之國外基本分配額總額,再根據本會就各個國外聯會之音樂著作所收取到之使用報酬比例加以計算分配予各個國外聯會會員。
二、在決定基本分配額之比例時,不是本會會員及國外聯會會員之音樂著作或具有爭議性之音樂著作皆不予考慮。
|
|
第六條
|
節目使用清單(記錄表):
本會取得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節目使用清單均來自各使用單位,對於使用清單之提供及採樣規則,皆授權由本會董事會針對使用單位行業別之實際情形訂定之。 |
| 第七條 |
使用報酬之分配原則:
一、屬於本會會員之音樂著作其使用報酬之分配:
1、本會對於音樂著作相關權利人使用報酬之分配,均應依照本使用報酬分配方法第九條規定之比例進行分配。就任何一首音樂著作使用報酬之分配,本會在取得相關權利人之書面同意下,可依其要求之分配比例加以分配,但團體會員就某首音樂著作登記時,必需清楚註明其著作人,且所得使用報酬之比例不得超過該整首音樂著作使用報酬之一半(50%),否則不予分配。
2、若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之最初形式係以無樂器伴奏之聲音型態呈現時,作詞者將可取得其應得之使用報酬;但倘若此音樂著作最初形式為樂曲,則作詞者只有在其所創作之歌詞附著於樂曲,並經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時,才能取得其應得之使用報酬。
3、對於原本無音樂著作權(「無音樂著作權」以下簡稱「公共財產」)的歌詞或樂曲加以重新改作成新歌詞或新樂曲之著作人,均可取得其應得之使用報酬。
二、對於授權本會管理其著作財產權之準會員者,其使用報酬之分配:
1、本會對於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將其所有的音樂著作權授權本會管理之準會員,其使用報酬之分配方法與前項均相同。
2、準會員依本分配方法所分配到的使用報酬,本會依本會章程及本會與準會員之「管理契約」之約定,另行扣除其使用報酬之百分之十作為本會之管理費用。
三、屬於海外聯會會員之音樂著作使用報酬之分配:
本會對於海外聯會會員音樂著作使用報酬之分配,是依據此音樂著作原屬之聯會所提供符合國際藝創家聯會(簡稱CISAC)所訂定各種條件之資料進行分配。
|
| 第八條
|
音樂著作之改作:
一、針對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加以改作且由個人會員管理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改作者所得之使用報酬分配比例為該首音樂著作全部應得使用報酬之百分之三十三點三,此部份必須經由作詞者或作曲者之同意後,由作詞者或作曲者所應得之使用報酬分配額中加以扣除,並分配予改作者。
二、針對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加以改作但由團體會員管理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改作者所得之使用報酬分配比例為該首音樂著作全部應得使用報酬之百分之十六點六,此部份必須經由作詞者或作曲者之同意後,由作詞者或作曲者所應得之使用報酬分配額中加以扣除,並分配予改作者。
三、針對已成公共財產之音樂著作加以改作:
改作者得取得該音樂著作所收取使用報酬分配額之全部。
|
| 第九條 |
使用報酬之分配比例:
一、個人會員自行創作管理之音樂著作
本會對於個人會員自行創作管理之音樂著作所收取之使用報酬,將直接分配予該音樂著作之作詞者、作曲者或改作者,各音樂著作分配之比例除著作權法第四十條另有規定外,本會之分配比例原則如下:
| 序號
|
會員之類型 |
分配比例
|
備
註 |
| 1 |
作曲者
|
100% |
無歌詞之音樂著作
|
| 2 |
作曲者
|
50%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 |
| 作詞者
|
50% |
| 3 |
作曲者
|
0% |
無歌詞之音樂著作,且曲已成公共財產 |
| 改作﹝曲﹞者 |
100% |
|
4 |
改作﹝詞﹞者 |
50%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但曲已成公共財產
|
| 作詞者 |
50% |
| 作曲者 |
0% |
|
5 |
作詞者 |
50%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但曲已成公共財產
|
| 改作﹝曲﹞者 |
50% |
| 作曲者 |
0% |
|
6 |
作詞者 |
0%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但詞已成公共財產 |
| 改作﹝詞﹞者 |
50% |
| 作曲者 |
50% |
|
7 |
作曲者 |
50%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但詞已成公共財產 |
| 作詞者 |
0% |
| 改作﹝曲﹞者 |
50% |
|
8 |
作曲者 |
33.33% |
僅就詞改作者 |
| 作詞者 |
33.33% |
| 改作﹝詞﹞者 |
33.33% |
|
9 |
作曲者 |
33.33% |
僅就曲改作者 |
| 改作﹝曲﹞者 |
33.33% |
| 作詞者 |
33.33% |
|
10 |
作曲者 |
0% |
就詞及曲均改作,且詞、曲已成公共財產者 |
| 作詞者 |
0% |
| 改作﹝曲﹞者 |
50% |
| 改作﹝詞﹞者 |
50% |
|
11 |
作曲者 |
0% |
僅就曲的部分做改作者,且曲詞已成為公共財產者 |
| 作詞者 |
0% |
| 改作﹝曲﹞者 |
100% |
|
12 |
作曲者 |
0% |
僅就詞的部分做改作者,且曲詞已成為公共財產者 |
| 作詞者 |
0% |
| 改作﹝詞﹞者 |
100% |
|
二、團體會員所管理之音樂著作
本會對於團體會員所管理之音樂著作所收取之使用報酬,其分配之原則為:
1.若某音樂著作之作詞者或作曲者將其著作財產權授權予團體會員時,本會將依雙方之合約所約定之分配比例,分配使用報酬予作者及團體會員。
2.倘若詞曲作者與團體會員間就使用報酬之分配比例未通知本會,則本會分配比例之情況如下:
| 序號
|
會員之類型 |
分配比例
|
備
註 |
|
1 |
作曲者 |
50% |
無歌詞之音樂著作 |
| 團體會員 |
50% |
|
2 |
作曲者 |
25%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 |
| 作詞者 |
25% |
| 團體會員 |
50% |
|
3 |
作曲者 |
0% |
無歌詞之音樂著作,且曲已成公共財產 |
| 改作﹝曲﹞者 |
50% |
| 團體會員 |
50% |
|
4 |
改作﹝詞﹞者 |
25%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且曲已成公共財產 |
| 作詞者 |
25% |
| 作曲者 |
0% |
| 團體會員 |
50% |
|
5 |
作詞者 |
25%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但曲已成公共財產
|
| 改作﹝曲﹞者 |
25% |
| 作曲者 |
0% |
| 團體會員 |
50% |
|
6 |
作詞者
|
0%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但詞已成公共財產
|
| 改作﹝詞﹞者 |
25% |
| 作曲者 |
25% |
| 團體會員 |
50% |
|
7 |
作曲者
|
25% |
有歌詞之音樂著作,但詞已成公共財產
|
| 作詞者 |
0% |
| 改作﹝曲﹞者 |
25% |
| 團體會員 |
50% |
|
8 |
作曲者
|
16.66% |
僅就詞改作者
|
| 作詞者 |
16.66% |
| 改作﹝詞﹞者 |
16.66% |
| 團體會員 |
50% |
|
9 |
作曲者
|
16.66% |
僅就曲改作者
|
| 改作﹝曲﹞者 |
16.66% |
| 作詞者 |
16.66% |
| 團體會員 |
50% |
|
10 |
作曲者
|
0% |
就詞及曲均改作,且詞、曲已成公共財產者
|
| 作詞者 |
0% |
| 改作﹝曲﹞者 |
25% |
| 改作﹝詞﹞者 |
25% |
| 團體會員 |
50% |
|
11 |
作曲者
|
0% |
僅就曲的部份做改作者,且曲詞已成公共財產者
|
| 作詞者 |
0% |
| 改作﹝曲﹞者 |
50% |
| 團體會員 |
50% |
|
12 |
作曲者
|
0% |
僅就詞的部份做改作者,且曲詞已成公共財產者
|
| 作詞者 |
0% |
| 改作﹝詞﹞者 |
50% |
| 團體會員 |
50% |
|
|
三、著作權讓與之音樂著作
該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取得本會原分使用報酬予出讓人之分配比例,但:
1.若某個人會員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源於受讓(含間接受讓),則本會將全額分配使用報酬予該個人會員;惟如該個人會 員自願分配使用報酬予隸屬本會個人會員之著作人者,則本會將尊重該個人會員之意願,並遵照其指定釋出之比例分配予指定受益
人。
2.若某團體會員所管理之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受讓(含間接受讓)於本會之個人會員,則本會將代該團體會員分配二分之一使用報酬予原著作之個人會員,並依其著作比例分配之。
|
| 第十條 |
音樂分類:
以下的定義是用於區分音樂著作的種類或音樂著作登記使用之類型及使用報酬分配的種類。
一、主要音樂著作﹝Featured Work﹞之類型:
1、嚴肅音樂﹝WS﹞Serious Music
2、流行音樂﹝WP﹞Pop Music
二、標題﹝片頭﹞音樂﹝FT﹞Title Music:係指使用於廣播電台、電影及電視,出現於單元節目或連續節目或電影之
片頭或片尾之音樂。
三、視覺音樂﹝FV﹞Visual Music:係指使用於演出角色能聽得到者之音樂。
四、背景音樂﹝FB﹞Background Music:係指隨著演出的場景,能讓觀看者聽得到但演出者﹝表演者﹞無法聽到的音樂。
五、信號音樂﹝ST﹞Signature Tune:係指使用於廣播電台或電視,出現於廣告時段前後之單元節目或連續電影劇集中,以區分出或建立其氣氛之音樂
;或使用於廣播電台,出現於非音樂性節目的前或後,包括交通新聞、財經報告、氣象報告及新聞等相類似之節目之音樂。
六、廣告音樂﹝CJ﹞Commercial Jingle:係指表現於廣播電台及電視以廣告產品或宣傳事件之簡短的音樂單元。
七、商標/象徵/標語﹝TM﹞Trademark/ Emblem/Logo:係指在電影、電視節目或廣播節目前或後出現﹝並不特別與其相關﹞之簡短音樂單元,藉以宣傳那部電影或電視、廣播節目。
八、電視/廣播電台/電影代表音樂﹝SI﹞Station Identification
Music:係指出現於電視、廣播電台或電影以確認及宣傳一特定電視、廣播電台或電視電台頻道或電影的簡短音樂單位。
九、換場音樂﹝IM﹞Interval Music:係指使用於電視自動或非自動的空檔時段,但不屬於廣告節目之音樂。
十、節目代表音樂﹝PI﹞Program Identification Music:係指使用於電視,出現於傳送時自動或非自動空檔後,不屬於廣告節目,但與接下來的節目相關的音樂。
|
| 第十一條 |
積點表:
| 代號 |
音樂種類
|
使用表格 |
| WS |
嚴肅音樂 |
T1 |
| WP |
流行音樂 |
T1 |
| FT
|
標題音樂 |
T1 |
| FV |
視覺音樂 |
T1 |
| FB
|
背景音樂 |
T2 |
| ST |
信號音樂 |
T2 |
| CJ
|
廣告音樂 |
T2 |
| TM
|
商標/象徵/標語 |
T2 |
| SI |
電視/電台及電影代表音樂
|
T2 |
| IM |
換場音樂 |
T2 |
| PI
|
節目代表音樂 |
T2 |
|
T1表
| 時
間 |
積
點 |
| 從0’01” |
至1’00” |
1.00 |
| 從1’01” |
至2’00” |
2.00 |
| 從2’01” |
至3’00” |
3.00 |
| 從3’01”
|
至4’00” |
4.00 |
| 從4’01” |
至5’00” |
5.00 |
| 從5’01”
|
至6’00” |
6.00 |
| 從6’01” |
至7’00” |
7.00 |
| 其餘依此累推(即每一分鐘為一基點)
|
|
T2
表
| 時
間 |
積
點 |
| 前15秒 |
0.15 |
| 之後每15秒 |
0.15 |
|
對於音樂使用清單及會員作品資料上如未列明音樂使用長度部份:
1.嚴肅音樂﹝WS﹞Serious Music:則以10分鐘計算。
2.流行音樂﹝WP﹞Pop Music:則以4分鐘計算。
3.標題﹝片頭﹞音樂﹝FT﹞Title Music:則以3分鐘計算。
4.視覺音樂[FV] Visual Music:則以3分鐘計算。
5.背景音樂[FB] Background Music:則以30秒計算。
6.信號音樂﹝ST﹞Signature Tune:則以30秒計算。
7.廣告音樂﹝CJ﹞Commercial Jingle:則以30秒計算。
8.商標/象徵/標語﹝TM﹞Trademark/ Emblem/Logo:則以30秒計算。
9.電視/廣播電台/電影代表音樂﹝SI﹞Station Identification
Music:則以30秒計算。
10.換場音樂﹝IM﹞Interval Music:則以30秒計算。
11.節目代表音樂﹝PI﹞Program Identification Music:則以30秒計算。
|
| 第十二條 |
特別帳戶:
在每一次分配,就每一音樂著作分配予各相關權利人之使用報酬,因下列不同原因,應於該次分配而未能分配時,可按其類別置放於下列特別帳戶中以待下次再行分配:
一、爭議性特別帳戶﹝SD﹞
一音樂著作的使用報酬收取額或其分配額引起爭議時﹝例如發生權利侵害或權利人對其權利產生爭執時﹞,此部份之使用報酬分配額將置放於此帳戶中。直至本會被通知該侵害事件或爭執已確實解決為止。
二、無法分配之特別帳戶﹝SU﹞
1.任何音樂著作於分配使用報酬時,因故無法分配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暫時保留於此帳戶中。而此帳戶內之金額可用來支付先前因疏忽遺漏而未能分配之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的使用報酬的相關權利人。
2.被除籍之團體會員,就其未分發之使用報酬所得應暫時保留三年。超過三年者得經董事會決議將此未分發之使用報酬所得併入其他分配款再行分配。 |
| 第十三條 |
調整:
在正常分配程序中,由於誤認音樂著作或其相關權利人所導致之錯誤分配,其會員及國外聯會應於收到相關分配資料後之
一年內通知本會,方得加以調整。調整分配保留款應自使用報酬總額提撥,對於調整分配保留款之實際提撥率授權由本會董事會針對實際情形訂定之。唯上限以不超過使用報酬總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