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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對目前警廣事件對外說明
如下:
一、
現今誤傳本會對收聽警廣電台之客運司機提出告訴乙事,後雖澄清非本會所提,然已造成對本會極大之傷害,本會對網路上漫駡之詞可不予理會,但警廣於電台廣播中由節目主持人依總台長之名義強調本會調高授權金、動輒之刑事告訴強索賠償金..等之污蔑言詞,本會實無法再沉默處之。
二、
自民國96年起,本會依公營電台之使用報酬費率計算警廣當年度音樂使用報酬,警廣均依該電台之預算不足,或節目製播的會計科目認知不同,拒絕以本會之審議通過使用報酬費率繳納授權金,並經雙方向經濟部智財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之過程等歷經一年多。本會均於過程中再三表達使用者付費及非經授權不得使用本會所管理之音樂,但警廣仍繼續使用本會所管理之音樂著作,即是一個明確故意之侵權行為,本會再三通知未果,遂於蒐證後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侵權之告訴,訴訟中檢察官諭示「非經權利人授權不得使用他人之權利」,警廣因此於97年7月1日通知各媒體停止使用本會之音樂著作,基於未授權不得使用之精神,本會亦感尊重,且基於本事件已進入訴訟程序,故一直未對外說明。
三、
依據著作權仲介條例第四條,本會於民國88年設立時需將使用報酬率送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核,並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會依審議通過之費率計算,並非如警廣所言調漲使用報酬之情事,且警廣自民國88年起為電台公開播送音樂均向本會取得相關的授權,其對音樂著作權之尊重,本會非常感謝。
四、
本會對於警廣停止播放本會管理之音樂著作予以尊重,然本事件已進入訴訟程序,且警廣為最具規模之全國性電台,身負媒體道德之責任,警察單位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維護更居翹首之位,如此挑起社會大眾對於著作權之誤解及負面情緒,實不應不慎。
五、
本會為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設立之社團法人,為本會會員管理其音樂著作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之權利;本會亦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所有之會員國超過108個,包括超過英、日、美、法…等國家兩百萬作者及超過一千七百萬首音樂作品,其音樂作品幾乎為國際上所流通之音樂曲目,相同的使本會會員之音樂作品亦因互惠原則受到全球保護。
六、
在數位多變的環境下,音樂著作權更顯脆弱易受侵害,尤需要使用人之維護,感謝各界對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的支持與指教,未來有關著作權等相關問題,也請不吝提出,更感謝大家對著作權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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