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個別授權公開演出費率」經智慧財產法院確定判決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函意旨,刪除「單曲授權」之使用報酬率。
- 有關本會「就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之情形(含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二)或單曲授權」之使用報酬率,依智慧財產法院101行著訴字第2號確定判決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8月16日智著字第10116003820號函意旨,已刪除該使用報酬率。
- 承上述,本會就「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之情形(含演唱會劇場演出..等)」,全面統一適用前經本會會員大會訂定公告,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之「以娛樂稅申報報表所列總收入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本會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作為使用報酬率。
- 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註1。是本會將依前項費率執行相關授權業務,以符合上開法令之規定,詳請參見本會網站之授權費率如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本會洽詢。
*註1.依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3條:「集管團體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為會員執行集管業務。集管團體依前項規定執行集管業務時,應依所定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收取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