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費率 / Authorized rate

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率或金額

  • 卡拉OK、KTV
    • 一、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0元(大廳以一包廂計)。
    • 二、電腦伴唱設備:
      1. 以每台每年以5,000元計算(未稅)。
        (101年第10次審議通過,回溯至101年2月13日生效)
        備註:本項經審定之使用報酬率僅適用於為營利性目的之利用型態;公益性等目的之利用,不適用之。
      2. 公益性目的之利用:(本費率公告日102年11月28日,103年1月1日起實施)
        (1) 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台每年以4,000元計算(未稅)。
        (2) 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台每年以3,200元計算(未稅)。
  • 街頭藝人(公告日:109年12月12日)
    • 每一年度以新台幣1,200元計算。
    • ( 備註:使用伴唱機作為表演工具時,應僅限於該街頭藝人表演場所及目的,如作為其他目的使用,應申請電腦伴唱機音樂著作公開演出。)
  • 航空公司
    • 一、正常飛行期間:每一航段每一千名乘客每公里以0.15元計算。
    • 二、起飛、降落期間:每一航段以40元計算。
  • 公車、遊覽巴士: (98年第8次審議通過,回溯至98年5月20日生效)
    •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每輛每年以700元計算。
    •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每輛每年以250元計算。
    • 三、遊覽車客運業:
      1. 設有電腦伴唱機設備者,每輛每年以2,500元計算。(101年第10次審議通過,回溯至101年1月16日生效)
      2. 未設有電腦伴唱機設備者,每輛每年以2000元計算。(本費率公告日102年11月28日,103年1月1日起實施)
  • 鐵路、捷運列車、高鐵:(98年第8次審議通過,回溯至98年5月20日生效)
    • 一、 鐵路、捷運列車:每列車每年以1,200元計算。
    • 二、 高鐵:每列車(含商務艙在內)每年以5,000元計算,如僅商務艙播放音樂者,每年以2,000元計算。
  • 旅館、飯店、民宿、風景渡假村等:
    • 一、大廳、走廊、LOBBY等公共空間:
      1. 背景音樂:30 坪以內每年以2,000 元計算;30 坪以後每5 坪每年另加300元計算。
      2. 現場演唱:每坪每年以1,000 元計算。
    • 二、客房:
      1. 客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以客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5元計算含公演及二次公播)。
      2. 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公共空間現場演唱、及餐廳、商店、健身房等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3. 如設置電腦伴唱設備,每個房間每年加收5,000 元計算。
    • 三、宴會廳:每坪每年以100元計算。
    • 公共區域及客房部分,分別計算。
    • 旅館、飯店內之其他設施如餐廳、商店、健身房等,應依本會相關公演費率各別計算。
  • 點唱機(Juke Box):每台每年以3,000元計算。
  • 電影院:每年每個座位以180元計算。
  • 音樂水舞、音樂報時器等:
    • 一、營利性質:以每分鐘以10元計算;以每日1,000元計算。
    • 二、非營利性質:以每分鐘以5元計算;以每日500元計算。
    • 營利或非營利認定以是否需購票才可以欣賞。
  • 咖啡廳、餐廳、酒吧、PUB、舞廳、夜總會、夜店等,(同費率之場所如:韻律舞蹈教室、音樂才藝補習班等):
    • 一、背景音樂:每坪每年以200元計算。若有現場演唱:則每坪每年以500元計算。如未每日提供現場演唱者,依實際現場演出天數比例分別計費。
      如:一周現場演出3天,則500*(3/7)+200*(4/7)=328,則每坪每年以328元計算。
    • 二、顯示器/電視機:每台每年150元。(二次公播)
    • 現場演唱限無額外售票之餐廳。
    • ( 備註: 有售票之現場演唱,應依本會個別授權費率計算。)
  • 俱樂部、健身房、三溫暖、SPA、游泳池等:
    • 一、背景音樂:200坪以內每坪每年以150元計算;超過200坪之部分,每坪100元。
    • 二、顯示器/電視機:每台每年150元計算。(二次公播)
    • 各分處場所坪數應分別計費。
    • 以上場所內之其他設施如餐廳、商店等,應依本會相關公演費率各別計算。
  • 其他一般門市商號:(如:電玩遊樂場、撞球場、電動玩具店、保齡球場、美容美髮、眼鏡飾品服飾、飲品外帶、3C商店、藥粧店等商店):
    • 一、背景音樂:每坪每年以100元計算。
    • 二、顯示器/電視機:每台每年150元計算。
  • 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大賣場、大型商場、量販店等:
    • 一、播放背景音樂:200坪以內每坪每年以100元計算;加(第201坪至第500坪)每坪每年以80元計算;超過500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40元
    • 二、顯示器/電視機:每台每年150元計算。(二次公播)
    • 各分處場所坪數應分別計費
    • 此項目中若有餐廳、商店、健身房或其他設施等,應依本會相關公演費率各別計算。
  • 銀行、郵局、交易所、銀樓等(金融業)、工廠、辦公大樓等場所:
    • 一、播放背景音樂:(前50坪)每坪每年以30元計算;加(第51坪至第100坪)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超過100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
    • 二、顯示器/電視機:每台每年150元計算。(二次公播)
    • 各分處場所坪數應分別計費
  • 醫院、診所及相關醫療健康機構:
    • 一、公共空間:背景音樂(前50 坪)每坪每年以20 元計算;加(第51 坪至第100 坪)每坪每年以15 元計算;超過100 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10 元計算。
    • 二、病房:
      1. 病房及其他公共空間(如領藥處、掛號結帳處、病友休息區、門診室、病例室、X光室、超音波室、物理治療中心、眼科檢查室、哺乳室、輪椅借用處、斷層掃描攝影室、育嬰房、手術房、大廳、走廊、電梯等待區等):以病房數計,每個房間每年以50元計算(不含稅)。
      2. 前述使用報酬率,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行為 ,但不包含在其他場所如餐廳、商店、卡拉ok休閒設備等之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行為。
  • 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青年活動中心、軍營、公務機關、學校園區、公園、古蹟文化園區、紀念館、宗教場所、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
    • 一、背景音樂:(前100坪) 每坪每年以20元計算;加(第101坪至第200坪)每坪每年以15元計算;超過200坪之部分,每坪每年以10元計算。
    • 二、顯示器/電視機:每台每年150元計算(二次公播)
    • 適用無營利之背景音樂使用。
    • 若租借該場地舉辦活動者(不論營利與否),應另依本會個別授權費率計算。
  • 停車場:每坪每年以新台幣5元計算。
  • 加油站:每坪每年以新台幣10元計算。
  • 船舶:依法定容量每人每年100元計算。
  • 遊樂園區:
    • 以前一年度之申報娛樂稅報表收入總額之0.1 %作為當年度之音樂公開演出使用報酬費用。
    • 或依門票票價(以全票為準)/場所坪數級距表列
      場所坪數
      門票
      100坪以下 101-500坪 501-1000坪 1001坪以上
      不售票 12,000 19,200 25,200 28,800
      門票100元以下 48,000 86,400 122,400 153,600
      門票101-300元 96,000 172,800 244,800 307,200
      門票301-500元 144,000 259,200 367,200 460,800
      門票500元以上 192,000 345,600 489,600 614,400
    • 適用短期活動如:非營利展覽會、政府機關主題活動、學生畢業個展、藝文展演非營利連續短期活動等。
      依使用期間/場所坪數級距表列:
      坪數
      天數
      200坪以下 201-500坪 501-1000坪 1001坪以上
      15天以下 15,000 24,000 31,500 36,000
      16-30天 24,000 38,400 50,400 57,600
      31-60天 31,500 50,400 66,150 75,600
      61-90天 36,000 57,600 75,600 86,400
  • 一、定義:
    • (一)座位數:場地有固定座位者,以實際開放供觀眾入座之座位數為準。場地無固定座位者,以場地最大可容納人數為準。
    • (二)營利性質:以營利為目的,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其他性質: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但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或者雖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收取任何報酬,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但有直接或間接為某特定商品、廠牌宣傳、促銷目的之活動均屬之。
  • 二、使用報酬率:
    • (一)演唱會、劇場演出等營利性質之個別授權公開演出: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2.2%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 MÜST 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本項使用報酬率於智慧財產局105年第1次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回溯至104年2月3日生效)
    • (二)特定活動其利用音樂僅為附加價值,並且總音樂利用時間未逾總活動時間20%:(本項使用報酬率公告日民國109年4月10日)
      1. 以娛樂稅申報表所列收入總額扣除實際繳納之娛樂稅及營業稅後之1.6%為該場次使用報酬之總額,再按MÜST管理之曲目數占總曲目數之比例計費。
      2. 無娛樂稅申報表,如體育競賽等類型,以「報名人數乘以報名費」或「場地最大容納人數乘以票價」計算收入總額。
    • (三)單一場次授權最低收費額為新台幣2,000元。
    • 非營利性質、其他性質:
      • (一)公式:使用報酬之金額為下列之基本額乘以使用歌曲次數再乘以場次數之總額。單一場次授權最低收費額:新台幣1,350元。
      • (二)基本額金額如下:
        A等級:座位數500以下基本額新台幣135元。
        B等級:座位數501-2000基本額新台幣270元。
        C等級:座位數2001-4000基本額新台幣405元。
        D等級:座位數4000以上其他性質基本額新台幣540元。
    • 本項個別授權使用報酬關於曲目認列暨計算方法均參照實務授權方式處理。
  • 三、法定競選期間於候選人服務處或其宣傳車上公開演出音樂者:
    • 1、每個競選辦公室(服務處、總部)每首新台幣4,000元;
    • 2、每一部宣傳車每首新台幣4,000元;
    • 3、如候選人於法定競選期間以外利用時,則依其時間比例增加費用。但每天每首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400元。
  • 四、告別式、追思會等殯葬儀式公開演出音樂者:每場次以新台幣3,000元計算。
      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