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台(一)(112年第3次審議會通過)
- 以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之全年度總收入減25%之廣告佣金減與公開播送行為無關之收入之餘額之0.5%。
備註:費率適用範圍涵蓋無線電視台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之「原播送」,以及將所有頻道(含主頻、副頻)上架至有線系統台與MOD之全階段公開播送行為。
-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10月4日112年第3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及112年10月24日智著字第11233001451號函:與公開播送行為無關之收入,例如版權收入、租金、利息 、投資、商品銷售收入。不包括頻道上架至有線系統業者與MOD之收入、置入性行銷及冠名贊助收入等。
無線電視台(二)
- 政府所屬頻道(即公共電視台): 以政府依公共電視法撥款預算之0.15%計算。(本費率公告日:100年1月1日)
衛星電視台
- 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向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收取之授權權利金,以下同)總額之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 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33%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 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6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 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55%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 教育、宗教頻道:
- 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包括新聞製作費及戲劇製作費)+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x0.04%計算。
- 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前一年度政府撥款預算x0.05%計算。
備註:
本項一至四類頻道費率,集管團體向利用人收取之使用報酬未達以往本項費率標準者,每年與利用人約定收取之使用報酬不得高於前一年各類頻道實收使用報酬數額之10%。
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境外電視頻道(本費率公告日:112年12月29日)
- 音樂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37%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 一般商業頻道(綜合性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22%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 電影台、卡通台: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1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 新聞、體育頻道:前一年度年廣告總收入加上授權總收入總額之0.037%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備註:境外電視頻道係於境內播送之二十四小時電視節目與境外原擁有該電視頻道之業者所播出節目、時程、語言完全相同。凡經業者重新編排節目、排程、翻譯等皆不適用之。
購物頻道
備註:本項費率均係包含自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提供節目及(或)廣告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播送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無線廣播電台
- 營利性電臺 (107年8月9日智慧局智著字第10716007951號函審議決定,自106年7月26日生效)
- (一) 全國性廣播電臺
- 全國性調頻網:每一廣播網70萬元。
- 全國性調幅網:每一廣播網35萬元。
- (二) 中、小功率調頻廣播電臺與調幅廣播電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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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
屬性 |
使用報酬金額(每一頻道/每年) |
表格說明 |
中功率調頻 (乙類) |
小功率調頻
(甲類)
|
調幅(AM) |
台北地區
(台北市與新北市)
|
音樂台 |
300,000 |
75,000 |
x |
1.
地區:
廣播電臺所在之地區縣市,係以NCC核予廣播電臺發射地址認定。
2.屬性:
(1)音樂台為全台節目以音樂播歌為主,節目內容占全台節目2/3以上者屬之。
(2)
綜合台節目含各類綜合內容,音樂相關節目內容占全台節目1/3-2/3者屬之。
(3) 商業/談話台係指以商品銷售或談話性節目為主,較少使用音樂,音樂相關節目內容低於全台節目1/3者屬之。 |
|
綜合台 |
240,000 |
60,000 |
x |
|
商業/談話台 |
180,000 |
45,000 |
45,000 |
台中市
台南市
高雄市
桃園縣
彰化縣
|
音樂台 |
150,000 |
37,500 |
x |
|
綜合台 |
120,000 |
30,000 |
x |
|
商業/談話台 |
90,000 |
22,500 |
22,500 |
基隆市
新竹縣市
宜蘭縣
苗栗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市
屏東縣
|
音樂台 |
100,000 |
25,000 |
x |
|
綜合台 |
80,000 |
20,000 |
x |
|
商業/談話台 |
60,000 |
15,000 |
15,000 |
花蓮縣
台東縣
|
音樂台 |
50,000 |
12,500 |
x |
| 綜合台 |
40,000 |
10,000 |
x |
| 商業/談話台 |
30,000 |
7,500 |
7,500 |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
音樂台 |
25,000 |
6,250 |
x |
| 綜合台 |
20,000 |
5,000 |
x |
| 商業/談話台 |
15,000 |
3,750 |
3,750 |
- (三)調幅廣播電臺之分頻(轉播臺):關於營利性調幅廣播電臺分頻(轉播臺)每頻道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係以其所在地之主頻(主播臺)每頻道使用報酬之三分之一為計算。
- 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
- (一) 有營利行為者,其使用報酬率如下:
- 全國性調頻網:600,000元。
- 全國性調幅網:300,000元。
- 地方性調頻臺:
(1)大功率(丙類)頻道:175,000元。
(2)中功率(乙類)頻道:100,000元。
(3)小功率(甲類)頻道:25,000元。
- 地方性調幅臺:50,000元。
- (二)無營利行為者,其使用報酬率如下:
- 全國性調頻網:120,000元。
- 全國性調幅網:60,000元。
- 地方性調頻臺:
(1)大功率(丙類)頻道:35,000元。
(2)中功率(乙類)頻道:20,000元。
(3)小功率(甲類)頻道:5,000元。
- 地方性調幅臺:10,000元。
- (三)特殊目的或專業性頻道(中波、短波):每一頻道每年5,000元。
- (四)本項使用報酬率應依各電臺音樂使用次數再調整如下:
- 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20萬以上、未滿3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15%。
- 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0萬以上、未滿2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30%。
- 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1萬以上、未滿10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50%。
- 電臺全年度音樂使用總次數未滿1萬次者,使用報酬減少70%。
- (五)各電臺使用報酬依上述標準計算後,最低不得少於5,000元。
- 營利性實體廣播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
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5,000元。
- 文化、教育之公益性及政府所屬頻道電臺於網路之同步播送:(本使用報酬率公告日民國109年4月1日)
依該年度實體廣播電台公開播送授權金總額之三分之一為計算,每頻道最高不得逾新台幣12,000元。
境外廣播電台(本使用報酬率公告日民國109年4月1日)
- 以前一年度節目製作費及播映通訊費(即衛星上鏈費)之1%為當年度使用報酬。
有線、衛星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
- 以前一年度有線、衛星廣播音樂(音樂頻道商)營業收入之2.05%計算。
(以利用MUST所管理音樂之頻道收入為限) (不含稅)
- 依前述使用報酬率之年度結算總額如不足新台幣16.5萬元,以新台幣16.5 萬元作為當年最低應支付數額。(不含稅)
- 透過網路傳輸方式:按本會公開傳輸費率計算。
概括授權使用報酬費率計算後每一契約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5,000元。以上使用報酬費率均不含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