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 / Public good

第九十條
本會應設公益基金,辦理下列事務,其相關施行細則由董事會制定之:
• 會員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災害救助。
• 會員優良著作之獎勵。
• 著作權之宣導。
• 文化活動之舉辦或贊助。
• 有關著作權及文化發展之研究。
• 其他經董事會核准之公益事項。
前項情形,應經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應自每年度所收取之管理費提撥至少百分之三存入公益基金專用帳戶,做為前項事務之經費。 每年度實際之提撥比例,由董事會決議後,於會員大會追認之。海外聯會所提撥之公益基金應存入前項公益基金專用帳戶。